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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物本·《刑罚的历史》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作者:狸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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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载】读物本 / 古代字数: 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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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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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老师 。 阅读本书,跟着网友戏称“法外狂徒张三”的罗翔老师,一起学习古代刑罚的历史知识。

更新时间

首发时间2023-10-09 09:08:26
更新时间2023-10-09 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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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正文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一、用刑的数量

1.

隋后各朝代,笞刑与杖刑一般都有五等之别,笞刑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从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比较特别的是辽代和元代。辽代没有笞刑,只有杖刑,其杖刑分六等,从五十至三百,每五十下加一等。元代笞杖的数目则更为独特。其笞刑分六等,杖刑分五等,笞杖数自七到五十七,每十下加一等,杖刑数从六十七到一百零七,十下加一等。为什么减十为七呢?据说是元世祖忽必烈为行宽缓之政,减轻刑罚,对前朝的笞杖数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此每等减了三下。

 

2.

其实,元代笞由五等变为六等,笞刑除最低等外,其余每一等都比宋代增加了七下。因此后来有大臣上奏,认为:“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但他的意见并未被采。清代的笞、杖均折合为板,在执行时实行折减计算。《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清初,沿袭明制,笞、杖以五折十,注入本刑各条。康熙朝《现行则例》改为四折除零。雍正三年之律,乃依例各于本律注明板数。《大清律例》规定:“杖刑五:杖重于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3.

法律对笞杖数量的限制是为了防止这种貌似轻微的刑罚变成“内实杀人”的重刑,但不受限制的皇权又岂能受法律的约束,“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本是历届帝王的真实写照。武则天时期,法律的数量限定就被突破,当时出现了没有明确次数的“一顿杖”“重杖一顿”等决杖形式。唐玄宗年间,这类决杖更是普遍,这种没有数量限制的笞杖之法,让执行之人得以轻重其手,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有鉴于此,唐代宗宝应元年,下诏:“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不幸的是,到了唐德宗年间,这种数量约束很快就被废止。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二、用刑的部位

4.

唐代以前,笞杖部位没有限制,脊背、臀部、腿部都可以用刑,到唐太宗时,才有鞭背之禁。据说太宗皇帝曾经看过针灸图,见人之心、肝、脾、肺、肾五脏都在背部附近,于是太宗感叹道:针灸如果部位不正,还有可能会致人毙命,何况重棒呢!笞杖本是五刑中的轻刑,“安能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于是下令“罪人无得鞭背”,除本人自愿以背部受刑之外,均以腿部和臀部为受刑之处。这种规定基本为后世效仿,但例外也不少,五代后蜀酷吏李匡远就喜欢杖人脊背,听取“捶挞之声”,还美其名曰:此一部肉鼓吹。

 

5.

五代后汉的刘铢则更为变态,对人用杖时,不仅杖脊,而且每次总以两杖合打,称为“合欢杖”。执行时还问犯人的年龄,施杖的数目一定要与其岁数相同,称为“随年杖”,年龄较大的犯人常被当场打死。

女性的受刑部位也有过变化,最初女性的笞杖部位没有限制,到魏明帝时,才规定妇女受刑不得打臀,只能打背,以免行刑之时出现有碍观瞻之事。但到后世,由于笞杖之刑大多是杖臀,对女性的笞杖又改为臀部。

 

6.

宋、元、明三代甚至还有“去衣受杖”的规定。女性犯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裤裸体受杖。不少民众也乐于观看这种行刑场面。清代大学问家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有过这种看客的记载:“……闻堂上笞一囚,而咴咴呼痛之声,则女子也,诸又趋往观之,拉余俱去。余危坐不起,咸笑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后来发现女犯并未“去衣受杖”,而是打嘴巴,看客无奈,只能悻悻而归。对女性而言,这种刑罚不仅是肉体的残酷摧残,也是对其精神的极大侮辱。以致许多受刑之人,在被辱之后,就自尽身亡。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三、刑具的规格

7.

隋后笞刑与杖刑刑具一般用荆作成,但刑具的长度宽度,各代不尽相同。唐代笞刑刑具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小头径一分半。杖刑刑具称“行杖”或“法杖”,也用荆制成,长度同样是三尺五寸,但头径要宽,其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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