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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物本·第二章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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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摘自《罗翔说刑法之刑罚的历史》,本文仅供研读练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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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时间2021-12-20 21:49:23
更新时间2021-12-21 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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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正文

第二章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

        在刑罚的演进过程中,肉刑是一个必须讨论的问题,肉刑的兴废几乎贯穿刑罚发展的始终,一部刑罚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肉刑从兴起到废除的过程。

       中国古代的刑罚可分为奴隶制旧五刑和封建制新五刑。前者是指墨、劓[yì]、刖[yuè]、宫、大辟。后者是指笞[chī]、杖、徒、流、死。旧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新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旧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都叫作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直接摧残,受刑后无法复原。旧五刑转化为新五刑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汉初文帝废肉刑,以笞[chī]、徒取代了长期存在的墨、劓[yì]、刖[yuè]三种肉刑,这在刑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刑罚从野蛮、残酷逐步迈向文明、人道的里程碑。然而文帝废除肉刑后,肉刑又几经反复,直到清末才被彻底废除。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笞[chī]刑、杖刑也是对身体的折磨和摧残,也可视为肉刑的范畴。这种肉刑在清末刑法改制中才被废除,它是刑罚史上又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传统刑罚向近现代刑罚的转变。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说,死刑,这种剥夺人之生命的刑罚何尝不是更为残忍的肉刑。

一、肉刑纵览

        为了讨论的方便,本章只介绍狭义的肉刑,即对身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主要是旧五刑中的墨、劓[yì]、刖[yu]、宫。

1.墨刑

        墨刑又称黥[qíng]面、黔面,是在人身体上(主要是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汁等颜料,待墨汁浸入血肉,皮肤变色,伤口愈合之后所刺之字也就成为永久的耻辱记号,所谓“墨,黥[qíng]也,先刻其面,以墨窒[zhì]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zhì]疮孔,令变色也”[1]。最初,墨刑是在人额头上刺墨,刺在面的上部,所以墨刑又叫天刑,后来才在人的脸面上刺墨,也就是黥[qíng],只不过后来人们对墨与黥不再区分,一律统称为墨刑。古有“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之说,钻是断人足膑的刑具,而凿就是实施墨刑的工具,后世墨刑工具才改为针刺。在人的面部刺字,犯人在受刑时的疼痛可想而知。有时伤口感染,黥面甚至会危及生命。然而在旧五刑中,墨刑仍属于最轻微的刑罚,但是它毁人容颜,给人留下终生无法抹去的耻辱痕迹,其痛苦当是不言而喻。

        墨刑自尧舜时开始兴起,到了夏朝时处以墨刑的罪名竟达上千种,所谓“夏墨辟千”[2]。商周时期,墨刑也被广泛适用,当时所谓微小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墨刑,因此《尚书·吕刑》说:“墨罚之属千”。春秋战国时期,墨刑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古籍中有大量留名留姓的受刑之人。如商鞅变法之时,太子触犯新法,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商鞅将太子的老师公孙贾处以墨刑,让太子之师脸上带着记号行走于朝廷,其威慑效果可想而知,史书说一时之间,“秦人皆趋令”。

        秦朝时,墨刑又有新的发展,这主要是作为与劳役刑相结合的附加刑。如黥为城旦,黥为隶妾等,这都是在处以劳役刑的同时施加墨刑。其实在西周时期,就有将墨刑犯人充当劳力的先例,当时,奴隶主常把墨刑犯人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有记号,没法逃跑,而且四肢健全,不影响劳动。到了秦朝时,这种举措就成为一种固定的惩罚形式。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犯人不仅要承担修护城墙的苦役(城旦),而且还要被刺字羞辱。汉初名将英布就受过这种刑罚,在受黥[qíng]之后,发配骊山,所以有人讥称其为“故骊山之徒”。据说英布少年时曾有一相士为其算命,说他“当刑而王”,也就是受了肉刑后就可以成王了。英布成年后,果然犯法被罚,并欣然受黥[qíng],后来参加秦末起义,还真被封为淮南王。不过功高震主,英布后为刘邦所杀,成了“反革命头领”,因此为其作传的司马迁和班固都称其为“黥[qíng]布”,而舍其大名“英布”不用。

        由于墨刑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受刑,终身难以为人,不符合儒家教化为先的原则,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墨刑首当其冲,黥面之刑被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受刑之人不再刺字,改为男子剔去头发胡须并以锁束项,去做为期五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则做五年的舂[chōng]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墨刑都没再实行。但其中有个小小的插曲,据《匈奴传》记载:西汉王乌出使匈奴之时,匈奴曾有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墨黥[qíng]其面,不得进入单于所居住的穹庐。王乌从大局出发,只能顺从匈奴的规矩,“黥[qíng]面入庐”。单于大喜,并欣然许诺让太子到汉朝作人质,求与汉和亲。当然有人认为,史书的记载并不一定准确,匈奴也许没有墨刑之俗,王乌最多不过是以墨涂面,象征性黥[qíng]面,而非真的用刀刻其脸,这和墨刑有本质的区别。[3]

        两晋南北朝时期,一度被废的墨刑又被恢复,而且有非常细琐的讲究。当时的法律规定,奴婢若逃亡,抓回来之后要用墨和铜青色的颜料在两眼上方刺字;如果再逃跑,就要在两颊上刺;第三次逃跑,则黥[qíng]两眼下方。每次黥[qíng]脸,都要使黥[qíng]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也下诏恢复墨刑和刖[yuè]刑,规定对那些犯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依律当斩之人,如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如果说秦汉以前的墨刑或者是作为主刑使用,或者是作为城旦等劳役刑的附加刑,那么南朝的墨刖之刑显然是将墨、刖、流三刑并用,其残忍性大为提升。

隋唐时期,墨刑再次被废,但到五代十国期间,墨刑又被恢复,当时为了防止士兵逃亡,便于捉捕,许多兵卒脸上都被刺字,被称为“黥[qíng]面天子”的后周皇帝郭威在年轻时就曾受过墨刑。

        北宋的刺配之法是对墨刑更大范围的恢复。在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流刑逐渐发展为生死之间的中刑,但是其惩罚力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已逐渐降低,很难拉开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距离,实现降死一等的目的,因此北宋统治者在流刑的基础上附加黥面,从此刺配之刑正式进入新五刑之中,一直延续到清末。[4]刺配法的广泛适用导致黥面的刑具大有改进,当时的墨刑已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宋代黥[qíng]刑适用很广,流、徒、杖刑都可以附加黥[qíng]刑,特别流刑(加役流)则必须附加黥[qíng]面,同时还要先行杖决,所以明人邱睿[ruì]说这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其残忍性可想而知。

        宋朝的黥[qíng]面非常讲究,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的区别。刺墨的花纹也不相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其他图形。对犯一般盗罪的,在耳后刺环形;对强盗罪,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对应当受徒、流刑的刺方形,受杖刑者刺圆。刺墨的深度也有区分,一般是根据所发配地区的远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5]

        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之人,全国各郡监牢达数十万人。正如“城旦黥[qíng]”为秦末起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力军,刺配之刑也埋下了大宋王朝覆灭的伏笔,《水浒传》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及时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岂不都是刺配之人。

       受宋法的影响,辽代刑法也有黥[qíng]刺。起初所黥[qíng]部位和北宋相似,但后来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太过严厉的,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应予废除。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大发慈悲,下诏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qíng]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于是墨刑有所变化,犯人的脸面不再受黥,而改刺颈项和手臂。对判为徒刑之人,改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同时盗窃主人财物,主人也不得黥[qíng]刺其面,只能刺其颈或臂上。犯盗窃罪的,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犯则要被处死。

        元代的墨刑更加普遍,在法律中已不是规定什么行为处墨刑,而是反过来规定什么情况可以免刺。由于元代刺刑太多,以至于很多人一刺再刺,还有些人则想方设法要把刺痕抹掉。但是统治者还是有办法刺上加刺,法律规定,犯罪被刺字之人把所刺之字自行除掉又犯新罪的,补刺;已被刺臂之人把整个胳膊都刺上花纹,以掩盖原刺的,如果再犯盗窃,于背部刺之;累犯盗窃,左右项、臂部都已刺字而又犯的,于项下空处刺。但是,为了体现对蒙古人的特殊优待,法律规定蒙古人犯罪,不得刺字,另外由于妇女的容貌对其至关重要,因此妇人犯罪也可免刺。

        明代的黥[qíng]刑和宋元基本相似。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天抢劫的,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要在右小臂上重刺。刺字之人如果擅除原刺的,还要被补刺。所刺之字必须依照律条的规定,官员不得任意刺字。当时有个笑话,说是有个叫陈东的在苏州做官时,曾命属下对一名处以充军发配的犯人进行墨刑,刺上“特刺配”三字。幕僚见后说:“凡刺‘特’字的犯人,罪行远远重于此犯,‘特’字的使用权在朝廷,我们小小苏州府使不得呐!”陈东随即纠正,命属下改“特刺”为“准条”(即依据律令条文),重新刺刻。后来,有人向朝廷推荐陈东的才干时,朝廷某官问道:“莫非是在人脸上起草稿的那个陈东吗?”

        清代的黥[qíng]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后对盗窃犯也可适用黥[qíng]刑,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面上刺字,后者是刺在臂上。康熙初年曾有过改革,对于逃亡的奴婢不再面部刺字,只和盗窃罪一样刺小臂。后来又恢复以往的规定,理由是如果逃亡者刺小臂,逃亡者会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到了清末,黥[qíng]刑终于走到尽头,被彻底废除。

2.劓刑

        《战国策》中有个故事,说的是劓[yì]美人郑袖固宠。郑袖是楚怀王的宠妃,生性妒忌多疑。一次魏王给楚王送了一位美人,楚王非常高兴,这当然让郑袖恨得咬牙切齿。但是怀王喜欢美人,郑袖也不能乱来,一哭二闹三上吊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争风吃醋估计会让楚王更加反感,于是郑袖假装逢迎美人,把好吃的,好玩的,好穿的,全都送给了美人,对美人的关心爱护怀王也自叹弗如。不仅是美人,就连楚王也大为感动,说:“妇人所以事夫者,色也;而妒者,其情也。今郑袖知寡人之说新人也,其爱之甚于寡人,此孝子所以事亲、忠臣之所以事君也。”消除了楚王的顾虑和美人的戒心后,郑袖开始像老大姐一样和这位初来乍到的美人交心:“大王可喜欢你啦,只是你的鼻子不太好看,大王不太喜欢。今后你见大王时,应该把鼻子捂住,这样大王就会更喜欢你了。”美人信以为真,就照着郑袖的嘱咐去做。楚王觉着奇怪,就问郑袖:“夫新人见寡人,则掩其鼻,何也?”郑袖回答道:“她嫌弃大王口臭啊。”怀王大怒,于是下令割掉美人的鼻子。[6]

        楚王对美人所施用的刑罚就是劓刑了,也就是将人鼻子割掉的一种刑罚。想象一下,美人鼻子被割,从此人不像人,鬼不像鬼,这可比杀了她还残忍。

        劓[yì]刑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五刑之一,“五刑,截鼻为劓[yì],故劓[yì]为割”[7]。根据《尚书》的记载,远在夏朝初期劓[yì]刑就已出现,《周礼·司刑》说“夏劓[yì]千”。商周时期,劓[yì]刑也曾广泛适用,商王盘庚迁殷时,曾严厉警告他的臣民:“乃有不善不道之人颠陨逾越不恭上命者,及暂时所遇为奸为宄掠行道者,我小则加以劓[yì],大则殄[tiǎn]灭之。”(《尚书·盘庚·蔡传》)意思是对那些不服从命令,为奸邪之事的人,过错小的要处割鼻之刑,过错大的则要处死。周初“劓[yì]罪五百”,劓[yì]刑是作为重于墨刑,轻于宫刑的一种肉刑使用。西周中期,周穆王进行改革,将劓刑的适用范围增至千条。由于法网繁密,人们动辄得咎,许多人都被割鼻受刑。人没了鼻子,面貌自然丑陋不堪,统治者于是“废物利用”,“以其貌丑远之”,将他们派往边关守卫,也就是所谓的“劓[yì]者使守关”。当时距京师五百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受劓[yì]刑的人把守。

        春秋战国时期,劓[yì]刑仍被沿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春秋末楚灵王荒淫无道,公子比推翻灵王时,大将观从在前线向楚灵王随从人员宣布“先归复所,后者劓[yì]”,对于不归顺者处割鼻之刑。秦孝公时,商鞅推行新法,遭到太子驷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代表的旧势力的反对,新法颁布不久,他们教唆太子犯法,为此公孙贾被黥[qíng]面受罚。后来,公子虔再次触犯新法,商鞅一不做,二不休,下令将公子虔处劓[yì]刑。[8]

        劓[yì]刑在当时也曾广泛作为惩罚士兵的刑罚。《商君书·境内》记载,当时秦国规定,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qíng yì]于城下”。严厉的军纪造就了秦国的虎狼之师。不过物极必反,劓刑的残酷有时反而会大大加强对手的斗志,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史记·田单列传》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当时齐国和燕国交战。燕兵进犯齐国,齐国力弱,危如累卵,守将田单于是放出风声:“吾唯惧燕军之劓[yì]所得齐卒。”燕人不知是计,果然将齐国俘虏全都处以劓[yì]刑。城中的齐兵看到燕军中的齐军俘虏都成了没有鼻子的人,非常愤怒,于是斗志倍增,田单借势大败燕兵。

        春秋战国受劓刑的人实在太多,鼻子被割,就和黥面一样,无法恢复,无法掩盖,受刑之人很难在当地生活下去,于是很多人结伙逃到边远夷人居住之地。夷人看到这些脸上刺着字,鼻子也没有的人就感到奇怪了,人怎么会长成这样啊?这些人于是欺骗夷人说“中国之人皆墨劓[yì]为俗”,割掉鼻子,脸上刺上花纹是一种风俗,我们那边的人都这样。夷人恍然大悟,由于非常仰慕中原文化,于是竞相效仿,纷纷割去鼻子,脸上刺上花纹,结果在夷人那里还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风俗习惯。以至于很久以后,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墨劓[yì]的习俗[9],上文提到的王乌黥[qíng]面觐[jìn]见匈奴单于,不知是否与这有关。

        又据《后汉书·西羌传》,羌族“披发左衽[rèn]”的披发风俗也与劓[yì]刑有关。战国时期,西边的少数民族统称为戎,其中就包括羌族,也即羌戎。为了争夺领土,西边的戎屡受列国侵扰,秦惠王对戎更是赶尽杀绝,将秦国的最后的一部分戎也绞杀殆净,所谓“自是中国无戎寇”。眼看着戎族就要遭受灭顶之灾,一个叫爰剑的羌人从秦国逃跑,在逃亡途中,爰剑碰到了一位少女,少女将其藏在岩洞。秦兵发现后放火焚烧山洞,但火总是烧不进去,秦兵以为有神明相助,于是纷纷逃跑。爰剑很感激这位少女,就和她结为夫妇,一齐逃往三河地区(今青海、甘肃一带湟水、洮河、黄河三河交汇处),纠集残余族人重新聚居在一起。爰剑还将在秦国当奴隶时学会的种田和畜牧的技术教给族人,由此羌族慢慢强盛起来,到西汉时已发展成一个非常强大的民族。与爰剑婚配的少女受过劓[yì]刑,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总是把头发打散铺在脸上以遮挡丑貌,羌族人为了尊敬她,不论男女老少都将头发打散披在脸上并逐渐形成一种风俗。

        黥劓[qíng yì]之刑的广泛适用,也在客观上发展了当时的医疗技术。有个叫作救黥[qíng]医劓[yì]的成语,源自《庄子·大宗师》:“庸讵知夫造物者之不息我黥[qíng]而补我劓[yì],使我乘成以随先生邪?”意思是医治刺面之伤,补上割掉之鼻,后来延伸为恢复本来面目,不知道这是不是最早的美容技术。

        秦灭六国之后,劓[yì]刑更是家常便饭,而且还有新的发展。根据考古发现的秦代法律条文,当时的劓[yì]刑既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和其他刑罚并合使用。最经常的是劓[yì]刑、墨刑和劳役刑同时使用。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qíng yì]以为城旦。”“当黥[qíng]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qíng yì]。”就是将劓[yì]刑和墨刑两种肉刑作为城旦的附加刑并合使用。在《封诊式》中也有一份请求官府对家奴施加劓[yì]刑的记录文书,说是“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yè qíng yì]丙”。翻译成今文就是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说: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bì]女,乙派甲来说:丙强悍,请求对丙施加黥劓[qíng yì]。仅仅因为女奴强悍,不够温顺,就要割掉她的鼻子,这刑罚也真够残忍的。有秦一朝,被判劓[yì]刑之人不计其数,相传,秦始皇曾将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都割鼻惩处,一时之间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以至于人们以无为正常,有鼻反而觉得丑了。

       鉴于劓[yì]刑的残酷,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劓[yì]刑为笞[chī]三百,景帝时又改为笞[chī]二百。从此,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劓[yì]刑被废止。但是后世仍有人从历史的垃圾桶里将其捡起。南朝梁时,曾用劓[yì]刑取代某些死刑,后来在天监十四年(515),梁武帝萧衍下诏:“世轻世重,随时约法,前以劓[yì]刑,用代重辟,犹念改悔,其路已壅[yōng],并可省除。”劓[yì]刑再次被废,同时被废的还有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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